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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3]65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3-06-15 | 生效日期:2003-06-15 |
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1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攀钢集团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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