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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与限制共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新政解读

时间:2015-11-17  14:00-15:30 地点:不限 限定人数:150人

参与对象:涉及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中外资企业-财务/税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经理/总监)

非会员:¥1,000
会员:联系CS@fcouncil.com或400 820 2536成为会员,享会员价


活动描述

利好与限制共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新政解读

本期价值要点:

通过核心内容的新旧变化对比,了解研发费用实操过程中的关键变化点

充分解析新政的利好、新增限制等条款,以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降低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趋势预判

新政解析:

财税[2015]119

财税[2013]70

国税发[2008]116

新政放宽研发活动范围,创意设计活动将首次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活动包括: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增加: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属于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研发项目鉴定的申请由税务机关提出,即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

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占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总额比例不超过10%

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需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增加: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直接投入:增加:试制产品检验费;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折旧费用: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无形资产摊销:取消:专门用于研发的限制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增加: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放宽加计扣除的时间限制,明确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追溯享受减免权益3年。同时加强了税务后续管理,规定税务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同行问题:

l 对于游戏行业,软件的开发和升级是重中之重,如何鉴定不属于加计扣除中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和特殊事项的处理中的“”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

l [2013]70号文明确规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可119号却没有这项规定?

l 以前需要企业自行申报研发项目,由于人力限制,公司只会计处理大型研发项目,而119号文却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研发项目有疑义才需要作鉴定,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对未经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研发项目作申报?

活动分享嘉宾

施志群律师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施先生多年来专注于中国税法服务,具有丰富的涉税法律专业知识与实务经验。服务过的客户涉及高新科技、金融、房地产、医药、新能源、文化创意、教育等诸多行业和领域。施先生经常就中国税制改革和涉税热点问题接受《华夏时报》、《财会信报》等专业媒体的采访。目前的执业方向包括:企业税务规划与税收优惠管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税务争议解决、并购重组税务、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跨境投资、个人税务等。     

活动流程

14:00解读研发费用新政重点内容和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划走势

l 解读119号公告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

l [2015]119号文相比[2008]116号和[2013]70的不同

l 特殊事项处理中与不属于加计扣除活动的模糊点的帐务处理

l 税局审查及监管重点内容揭示(研发费用鉴定、备案信息审查、事后审查等)

15:00 Q&A

15:30活动结束

相关法规文件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http://www.fcouncil.com/member/law/lawContent.aspx?info_id=655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http://www.fcouncil.com/member/law/lawContent.aspx?info_id=65557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http://www.fcouncil.com/member/law/lawContent.aspx?info_id=6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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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支行
帐户:121908638710202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F-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F-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F-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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