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ounci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系列活动之
第三方角度解析非居民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活动亮点
中介角度:聆听第三方专业分析,从第三视角理解19号公告的文中之意
案例分享:实操案例深度解析,身临其境掌握新政运用法则,未雨绸缪
活动简介
自19号公告出台,F-Council第一时间从专家和总局官员的角度诠释了19号公告的相关细节后。企业对于在操作层面上如何正确理解、有效执行的19号公告?税收筹划中,是否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空间,提出了更多的疑惑,并成为财税经理人普遍关注的重点。
本次活动F-Council诚邀第三方资深人士为大家从操作层面解析19号公告尚待探讨的疑问,通过实操案例的分享,道破19号公告所带来的税务筹划契机!
案例背景:
在某外籍派遣相关付汇的案例中,由于企业外派安排被税局认为是外国公司在中国提供劳务并构成常设机构,税局强调了所谓跨境派遣安排实质评估的重要性,要求企业缴税。第三方机构帮助企业与税局关于企业的派遣流程与相关文件经过多番交涉,最终税局许可企业无需缴税。
中介如何看待以下问题:
1.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往往“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无法进行非贸付汇,19号公告出台后是否默许管理费等款项的付汇?“管理费、服务费”与派遣人员无关,是否可以认定?
2. “(二)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若“没有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的费用,是否不构成常设机构?
3.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如何理解“保留一定数额”?派遣企业基于当地法律要求计提的保险、体检等费用如何认定?
4.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认定“未全额”,是否涉及税收优惠、免税等?
5. 19号公告第三条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6. (四)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如何定义“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文件发布后,若派遣时总部不向中国企业收取费用,是否会被判定为“抵消交易、放弃债权”?
分享嘉宾
闫晓光 合伙人 税务及商务咨询部 北京安永
闫晓光先生是安永全球合规与申报大中国区市场的负责人,同时为在华跨国企业及国内大型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中国税务咨询服务。闫先生曾在多伦多为当地跨国企业及在加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回国后致力于税务筹划、商业投资咨询以及国内公司上市前的税务架构重组。
流程安排
15:05 主题分享
— 19号公告细节探讨
— 实际案例深度分享
— 随之而来的税务筹划机遇
16:00 互动问答
16:30 活动结束
系列活动预告
2013年6月7日 政、企、中介三方对话:资深专家明晰“19号公告”实操难点,官方解析新政操作疑虑(上海线下)
2013年6月14日 政、企、中介三方对话:资深专家明晰“19号公告”实操难点,官方解析新政操作疑虑(北京线下)
2013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实践问题会发布(电话会议)
以往活动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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