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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unci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系列活动之
总局官员权威解析非居民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活动亮点
时不我待 非居民重大税政横空出世,您不可不知的劳务派遣最新规定,洞悉税务工作变化
权威解答 6月1日正式实行迫在眉睫,资深专家与同行的共同疑虑,总局官员给予权威解答
活动简介
5月7日非居民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新政正式发布,就在19号公告登陆总局官网的第一天,F-Council为大家评析了19号公告的来龙去脉,对比了它与以往两份讨论稿的差异与关联,同时也指出尚待明晰的疑点。
F-Council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研究院认为:19号公告出台后,将引发了非居民企业对于派遣人员原有模式的思虑,企业有可能减少外籍高管的派遣数量和层级,外企高管本土化可能由此加速。此外,还有可能导致境外企业代垫的在华派遣高管的工资回收期的大幅延长,税务判定的纠纷也可能由此增加,众多问题可能引发企业财税高管未来一段时间工作重点安排的变化。
本次活动F-Council诚邀总局官员为大家解开文件中迷雾重重的、将对企业日后操作产生莫大影响的关键问题,并对前期F-Council收集的同行提问进行权威解答,帮助广大财税经理人在第一时间掌握19号公告官方口径,为即将展开的实务工作打下殷实基础!
尚待明晰的疑点:
1.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往往“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无法进行非贸付汇,19号公告出台后是否默许管理费等款项的付汇?“管理费、服务费”与派遣人员无关,是否可以认定?
2. “(二)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若“没有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的费用,是否不构成常设机构?
3.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如何理解“保留一定数额”?派遣企业基于当地法律要求计提的保险、体检等费用如何认定?
4.“(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认定“未全额”,是否涉及税收优惠、免税等?
5. 19号公告第二条中,税局以何依据判定“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6.19号公告第三条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7.“(四)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如何定义“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文件发布后,若派遣时总部不向中国企业收取费用,是否会被判定为“抵消交易、放弃债权”?
分享嘉宾
处长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司 非居民税收管理处
流程安排
16:00 活动开始
16:05 总局官员逐条解析19号公告疑问
16:40 互动问答
17:00 活动结束
客服专线:400 820 2536 | 咨询专线:400 820 2536 |
咨询邮箱: | 解答邮箱:cs@fcounc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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