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想和您咨询一个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重组,想要申请特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司集团位于法国,法国母公司SA持有两个100%控股的法国子公司ILH 和 FGS。FGS是一个控股公司,持有一个全资英国子公司UK,和一个中国居民企业CN的46%的股权。集团考虑到FGS没有实际业务,计划将ILH吸收合并FGS,如果直接合并在中国有较高税负,于是计划FGS先把CN的股权转给全资子公司UK,这样就满足了59号文第7条的非居民企业的 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现在形式上完全满足要求,即非居民企业FGS向100%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UK转让其用友的居民企业股权CN46%;
但是想请教老师这一条中下面两个条件的具体考量:
1- 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我们能想到的是根据中国和英法的协定,协定中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优惠税率都是10%,是否可以认为满足没有变化的条件?是否还需要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2- 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根据字面意思是说FGS作为转让方,三年内不得转让拥有的受让方UK的股权,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实务中是否还有对其他涉及公司的控股要求?
其次向税务机关的承诺在实务中是否有固定模板可以用?或请老师简单提示需要包括的重点说明事项?以及除转让方FGS签章外,是否还需要UK,或中国企业也有相关承诺和签章?
3- 若后续ILH 还是要吸收合并FGS,是否FGS被吸收合并的程序也必须要等到三年期满才可?
谢谢老师指导!
1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