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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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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提到: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请问销售服务是否适用这条规定?比如给客户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合同金额打了折,我司可以按折后的金额开票吗?还是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呀?
17天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对于服务虽然没有说的和货物这么详细,但是开票要求也是一样的,因此,贵司有两张处理方式,方式一签署补充协议变服务合同价格,直接按照变更后的价格开具发票;方式二按照货物折扣开票规则,第一行开具服务(按照合同原价格),第二行开具折扣
17天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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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如果列出折扣前金额,以及折扣后金额,请问可以按方式一开具发票吗?
17天前追问
Judy老师
合同中如果再兜一句“实际结算金额以折扣后金额为准”的话原则上可以按照方式一开票
17天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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