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非上市公司企业于2016年和员工签订了“幻影股份协议”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授予员工虚拟股份,实际是授予的获得股票等值现金支付的权利。但员工已在2020年离职,离职当年已就离职补偿等做了个税申报,但是股权激励相关的事项一直未决。直到本月,企业和员工就该股权激励的事项达成了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了一笔和解款是,作为双方在2016年5月4日双方签订的“股权采购协议”和2016年5月27日签订的“幻影股份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款项的全面和解,该等给付款项总计税前金额为相当于120,000英镑的等值人民币。现就该笔和解款的性质和个税扣缴有以下问题:
1- 已离职5年的员工,这笔和解款在现在应该以什么名义去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何时?是否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2- 非上市公司虚拟股权的激励政策能否适用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
3- 这笔和解款是否有概率被认定成为离职补偿或其他性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