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dy老师
1)从增值税角度来说,先开票则纳税义务就产生了,需要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但是从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原则上不该确认收入;
2)/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 号“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角度,发货后是否能够确认收入需要判断是简单安装还是安装是货物使用必要条件,如果安装是货物使用必要条件,则需要安装完毕才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更不是则发货就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增值税:增值税根据开票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确认增值税收入纳税义务时点。
会计准则: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 服务,分别确认收入;不可区分合并为一项履约义务。因此如果企业安装属于需要重大整合,货物 + 安装构成合同约定整体产出,则需要再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如果安装和设备出售没有必然联系(不构成设备使用的必要条件)则按照两项履约义务分别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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