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对于我们连同产品销售一起提供的证书、设备租赁、磨具租赁、人工现场服务等项目,我们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连同产品一起开具发票?开具的时候是否需要把这些项目单独显示?如果需要单独显示,应该是属于哪个品名?
目前我们有一笔产品销售,同时提供设备给到客户用于进一步加工我们销售的产品,产品销售发票已开具。并且我们提供的设备与客户也签订了租赁合同,因设备使用结束才会根据使用时间开具发票,现客户要求我们对于设备使用费开具生产生活服务*设备租赁费,因我司的经营范围没有设备租赁项目,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根据规定合规的开票应该怎么开?涉及哪些政策可以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