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我们公司的一部分工作地点不在本地的员工,雇佣合同直接与我司签订,但是他们的薪酬和社保以及个税,我司划款委托第三方代付代扣,并且我司支付第三方服务费。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第三方依据 财税(2016)47号,全额开具发票给我司,第三方使用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自2026年1月1号增值税法实施后, 根据 财税(2026)10号公告最后条款: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现在第三方只针对收取的服务费开具发票给我司,代垫代付部分不再开具发票,只提供他们公司自制结算单给我司,请问对于第三方提供的自制结算单我司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无论是否合法,请告知参照的政策条款?谢谢!
1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