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集团在国内有2个公司A,B,各自有不同的定位。A公司为保税区内的贸易公司(Trading co.), B公司为售后服务及销售支持服务的公司(“服务公司”)。
情形1:A公司向国内客户C销售了一台设备,到货后发现设备缺少2个零件。鉴于A公司仅负责第一道销售,到货后的售后服务均由B公司进行支持和处理,因此,B公司向海外关联工厂申请进口原漏发的那2个零件。 进口环节,海外工厂不再收费用(因为原漏发),按照“其他免费”进口的方式进口到国内,B公司向中国海关缴纳按照评估价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B公司收到零件后,将零件发给国内客户C,B公司不再向客户C收取费用。 至此,客户C可以正常使用该设备。在以上链条中,B公司不单独就此2个零件向A公司收取费用,但B公司之后会按季度向A公司收取一揽子的售后服务支持费。以涵盖类似的补发零件、或者其他的客户使用设备过程中出现问题要求B公司工程师上门服务的费用等。
—— 请问:(1)B公司在进口“漏发零件”时的海关进项税,是否可以正常抵扣?(2)B公司将漏发零件发给国内客户C,是否会被认为无偿赠送缴“视同销售”销项税? (B公司不会就此零件单独收费,但是b公司的服务范围是一揽子的,按季度会收季度售后服务费)
情形2:A公司销售仪器给国内客户C,质保期内,后期使用过程中,当客户仪器故障时,B司做为售后服务公司,会前往客户处替换新零件进行维修,拆下来的旧零件(坏件),B司带回做研究或统一报废。B司从海外关联方工厂进口新零件用于此次替换维修,保修期内,B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但是按季度,B司会核算售后服务成本,向销售实体A公司收取一揽子的支持服务费)——请问:B公司进口该“替换新零件”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B司将新零件送往客户处,不向客户收费,是否被视为视同销售。
情形3:A公司销售仪器给国内客户C,后期使用过程中,当客户仪器故障时,已出质保期。B司做为售后服务公司,会前往客户处替换新零件进行维修,拆下来的旧零件(坏件),B司带回做研究或统一报废。B司从海外关联方工厂进口新零件用于此次替换维修,B司按照维修报价向客户C收取费用。——请问:B公司进口该“替换新零件”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如果B司带回的坏件,海外关联工厂需要进行质量研究,B司将其免费出口给海外关联工厂,那么B司出口“坏件”环节是否涉及视同销售销项税?
情形4:海外关联工厂将国外的坏件或者淘汰型号的产品免费送给国内的B司。以供B司研究,使用等,如B司研究后仍无价值,再进行报废,研究后可以翻新的,会继续使用。——请问B司按“其他免费进出口”进口的该零件,按评估价缴纳给海关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情形5: 公司为促进产品推广,将仪器放到目标潜在客户处供其使用,不会对仪器专门收费。客户使用仪器时,需要的试剂或者耗材需要客户自行购买,公司在其中的商业目的是推广、客户购买后续的试剂或耗材。——请问这种情形下,投放在客户现场的仪器,是否涉及视同销售销项税?如视同,是视同仪器租赁服务?还是视同销售仪器goods? (有些仪器放1--2年,客户明确不购买意向的话,公司会拉走;有些不明确的,也可能放置更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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