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沈阳的工厂与当地售电公司拟签订售电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电价底价XX元/千瓦时(待定),若后续零售交易单价低于该底价,差额由售电公司对公支付工厂。工厂日常与国网结算电费、收取发票,不与售电公司直接发生电力购销。拟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差额承担及返还条款,同时计划向售电公司开具“*供电*售电”转售发票。
现咨询:1. 补充协议中差额承担及返还的条款应表述如何表述无法律、履约风险;2. 上述开票及税务处理是否符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规要求,有无稽查风险;3. 是否有更优的合同及开票方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