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业内有不同理解,因此想咨询:
(1)针对境内自然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我公司如果聘请外部讲师(境内个人),向其支付讲课费(境内支付),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外,我司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吗?——根据之前的法规理解,如果该讲者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该讲者个人具有增值税义务,该个人应自行缴纳增值税。针对境内个人,我司没有增值税的法定扣缴义务,想咨询下政策执行口径是否发生了变化;
(2)该笔讲课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司向讲者支付讲课费,同时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讲者个人不提供发票,那么我司是否可以凭“聘用合同+代扣代缴个税证明+银行付款记录” 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如果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我司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前不扣除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不强制讲者个人提供发票。 谢谢。
另外,新的增值税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五条,如何理解?是否只针对向境外个人付款时(非贸付汇),付款企业才有代扣代缴VAT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6天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