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登录
|
会员注册
首页
会员服务
交流活动
专家答疑
专业报告
法律法规
定制内训
业务介绍
服务流程
会员中心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合作伙伴
会员企业
御财府
市场合作
战略伙伴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历程
公司动态
客户评价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我要财税咨询
热点问题
税前列支
******
目前所得税相关政策或者税务局解读中,有没有关于招待费、礼品费不允许列支的具体情况?比如说发票大类开“生活服务”,或者具体的招待活动、礼品?
26天前提出
Judy老师
目前税法没有对这部分没有做明确规定,只要是用于交际应酬的,开票内容也符合交际应酬范畴的则一般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26天前回复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