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不满足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但是满足2025年第7号规定的一(三)条的规定的相关条件,2019年3月31日以前的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已经申请退还,另外在2024年11月也申请退还了截至到2024.10.31的留抵税额。那么,按照最新政策,我们在2025年12月可以申请的哪个时间段的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