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外贸企业A(一般纳税人)从该集团的另一家公司B非母子公司(生产企业且其有出口资质)外购商品出口的一些问题如下,请帮忙看一下如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还请帮忙再提供一下法规文件支持,谢谢。
1、A向B采购B使用过的旧设备并出口,A向B签署采购合同,并由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按时付款给B,A出口后按照B开具的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A出口的不是自用的旧设备,而是向B采购B使用的旧设备并出口、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可行?在A出口退税申报时是否按照正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还是需要按照“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是否有法规文件支持?
2、A向B采购B自产或者外购的产品用于出口,但该产品B也有出口资质,可按出口免抵退申请退税,但A向其采购并出口,按照免退税申报,双方是关联方但非母子公司关系,对于A来说税务上来说是否存在问题?是否会被税务局判定为非自营出口?是否有法规文件支持?
3、如果A的经营范围中不存在某产品,但其采购后出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否有法规文件?
4、A企业在税务局首次实地核查出口退税业务时,税务局的信息采集表上将A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C产品,如果后期A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发生变动,需要主动告知税务局么?如不告知就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是否有法规文件?
谢谢~
2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