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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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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1- 境外母公司A以境内居民企业B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进行增资,是否可以视为以未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文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如何确定?
3-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否包括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境外母公司A以境内居民企业B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进行增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范畴
1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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