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那么是指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关联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还是从2025年5月1日开始的关联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针对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这个新政,有啥实施细则等更明确的文件政策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