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多年前在A、B、C、D四家公司之间签署了1份资金池合同,通过银行进行自动扫划计息。现在,其中的A公司下新设立了n家分公司(x分公司、y分公司、z分公司),为方便资金集中管理,拟将新设的n家分公司也加入原有资金池。
我司拟与银行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将新设的n家分公司账户包含进来(补充协议拟为:经银行与分公司X\Y\Z双方同意,现将分公司x、y、z 账户补充进入原有资金池框架),补充协议签字双方为:x、y、z分公司+银行。
—— 请问:
1. 由于分公司x、Y、z 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属于分公司,不具有与A、B、C、D同等的法律地位,此次签订补充协议,分公司X\Y\Z 不涉及印花税对吗?
2. 此次签订补充协议,仅是在原有协议基础上,新增纳入了新的分公司的银行账户。A、B、C、D 四家公司是否还要再重新交一次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