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教个问题,我公司是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的一家贸易公司,原先我们有笔采购模式是订单与台湾A公司签订,货物是由上海达丰从昆山B公司提货发往外高桥保税区我司,我司付款给台湾A公司。昆山B公司是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后发给我司。这种交易模式下,只是核注清单,不是报关单。
现在关税加赠的情况下,对于以上的模式因保税区流转限制,那我们想原先由昆山B公司发货给我司的这一步,改成昆山B公司发货至香港,然后我司再从香港进口进来,香港只是作为中转地,付款不变,还是支付给台湾。这种模式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显示的境内收货人、境外发货人、以及消费使用单位都是我司的名字。请问这种模式是否可操作,如果可以,是否也同时避免加赠关税的问题。如果不可操作,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