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公司从海外A关联方供应商处采购1台设备金额为100元,然后将该设备赠送给国内的X大学。由于该项目是与海外A公司的项目有关,因此月底 根据公司与海外关联方的服务协议,我公司会将以上采购设备的成本+相关的杂费等打包再向A公司收取服务费回来。
问题:由于我公司先采购设备,后续又就该设备款向海外公司收回服务费,从这个角度看,增值税的链条是完整的。那么,我公司在国内将设备赠送给X大学这一环节,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 另外, 企业所得税角度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