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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超过关联方债资比和高于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利息费用要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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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本年度发生了大量的关联贷款业务,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10%左右,显著高于目前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水平。在计算本年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时,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 我司和关联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是否需要在计算债资比时考虑在内?
2- 我司本年度同时超过了关联方债资比的要求,以及高于同期同类基准利率,在计算不可税前扣除金额时,如果按照各自的规定分别计算则会发生重复计算的不合理情况。请问应该如何正确的计算同时超过两个标准时的不可税前扣除金额?
3- 这部分利息费用将在以后年度转固,请问对于转固的利息费用我们应该在本年度一次性纳税调增,还是要待转固后每年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4- 注意到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88条有规定,说不符合债资比要求的利息支出,如果支付给实际税负高于自身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应如何确认及计算?
3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1、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融资,属于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债资比时需要考虑在内 2、假设丙公司权益投资1000万元,2019年1月1日,丙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60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甲、乙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资料。如何计算丙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投资方与丙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假设年度各月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权益投资之和保持不变) 第一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向甲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2000*(10%-8%)=40万元 2.向乙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600*(9%-8%)=6万元 合计调增46万元。 第二步:超过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600/1000=2.6,超过2:1的债资比了,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8%+600*8%]*(1-2/2.6)=48万元。 注意:前期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已经调增过了,所以这里的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按8%利率来计算。 根据上述两步计算过程,合计调增的利息支出=46+48=94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在计算不可税前扣除金额时,如果按照各自的规定分别计算不会发生重复计算的不合理情况,因为在算债资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时是在同期同类基准利率基准计算的利息基础上做的调整 3、如果这部分利息根据准则资本化后转入固定资产,那么前期发生的时候计入在建工程,不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发生时不存在纳税调整,后期转入固定资产后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折旧限范围内计提折旧 4、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贵司计算境内贷款方的实际税负是否高于贵司的实际税负,如果符合,超过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3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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