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贵司与境外的境外第三方代理机构(类似FESCO)签订了雇佣合同的用工模式属于劳务派遣,由于工资是通过境外第三方代理机构支付给境外员工的,原则上不构成工资薪金总额
4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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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境外第三方代理机构给境内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中将该个人的工资和代理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费部分分别列示了,由境内公司一起向境外代理公司支付。对于这两部分的费用,境内企业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需要有哪些税前扣除凭证?是否需要就这两部分金额都代扣代缴增值税?
4个月前追问

Judy老师
就人力资源服务费部分代扣代缴后,凭对方提供的形式发票、税收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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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如果该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会短期来华工作,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其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境内企业没有扣缴个税,但对支付给境外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费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该人员的工资部分能在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么?
4个月前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