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由于员工异地缴纳社保需求,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异地代发工资并为个人扣缴社保和个税,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社保和服务费。用工单位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服务费部分5%增值税专票和代收代付工资社保部分无增值税率的普票。这些员工在绩效评估 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其他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都一样。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代收代付的工资,是否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么(即福利费的限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