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咨询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我公司对于出差的员工有一项针对出差餐费的差旅补助,即按照员工职级和出差城市等级有一个标准,每个员工每天在标准内享受一项餐费补助(比如150元/人/天),如果酒店含早餐,或者有商务宴请等已经把差旅中餐费包含了的情况,则对应的餐费补助从上述补助标准中扣除,标准是早餐扣15%,午餐和晚餐分别扣除30%;如果三餐都有酒店含餐(或者有宴请)的情况,出差员工仍可获得相当于标准的25%的差旅补助。上述补助公司直接根据标准扣除相应已被包含的餐费后发给员工,作为对员工出差误餐的一个补偿,这部分在差旅费报销时不需要发票等票据。
除上述餐费补助外,差旅途中发生的其他住宿、交通等费用都是在标准内凭合规票据实报实销的。请问上述餐费补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