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总公司、分公司设在不同的省市
(2)分公司独立核算,在当地与第三方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当地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按照总分机构分配。
(3)分公司在当地与第三方客户签订销售产品协议后,部分产品需从总公司集中拿货,由总公司集中向海外进口。 会计上,总公司确认向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公司记账为营业成本。
(4)偶尔情形,总公司向客户提供机器安装维修服务的过程中,人员不足时,就近调用分公司的工程师,就此,总公司向分公司支付调用工程师的服务费。
问题:
1. 总分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 按照理解,印花税的基础是“合同”, 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的定义,平等法律主体的法人。。 之间签订才定义为合同,总、分公司不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从法律角度,总分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在“合同”定义范围,是否因此不需要考虑印花税? 如需考虑印花税,是否有相应的税局文件
2. 如总、分公司之间的协议涉及印花税,以上背景中描述的(3)、(4) 是否属于印花税列举类型?
谢谢!
4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