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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换合同主体收取的一次性质量赔付款是否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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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常年与境外单位采购设备,2024年与对方约定更换合同主体,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签署方。为此关于以前年度签署的采购协议中包含的质量保证条款,我司与境外单位重新签署了质量赔付协议,约定境外单位一次性买断以前年度的历史质保问题,支付一笔质保赔付款给我司,我司收到后不对以前年度的质保问题再进行索赔。我司与近期收到了境外支付的质量赔付款,收到时已被扣缴13%的增值税额,请问我司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应该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和关税退税。
4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首选需要弄清楚这笔款项是以什么形式付汇到境内的?(一般贸易报关模式?非贸付汇形式?还是赔偿款?)其次收到时已被扣缴13%的增值税额个人理解是境外支付的做的代扣代缴,如果是以非贸付汇或者赔偿款形式收回的话企业需要自己申报这笔收入,银行不存在扣缴义务不会对这笔业务代扣税款;如果是境外扣缴了税款(同境内向境外支付费用可能会有代扣代缴税费)那么需要和境外联系确认双方协议对于税费的约定和代扣代缴的依据是否准确;最后境内要是以赔偿款名义收到这笔款项原则上不涉及增值税
4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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