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但是有描述国际货物代理的具体业务,对于报关单改单业务根据36号文附件1 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是否适用免税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文件
4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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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出口报关服务,应该开具6%还是免税?是否有政策依据?
4个月前追问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因此,原则上来说符合免税
4个月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