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公司法规定, 公司要基于税收利润的10% 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累计计提超过注册资本50% 可以不再计提。 法定公积金的用途包括:1)弥补亏损;2)扩大生产经营;3) 转增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问题, 对于公司减资的投资人所得税处理:
1. 注册资本没有减少到出实际资额, 是否会有税务处理?
2. 注册资本没有减少到实际出资额, 减值后盈余公积累计额会超过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这部分盈余公积需要等比例减少? 是否可以转回未分配利润,或者直接提取给投资人?
3. 如果2 不行, 那么将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抽回资金, 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怎么计算? 例如: 实收资本350万,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150万,剩余盈余公积150万。 转增后的实收资本未500万, 如果减资200万, 请问税务处理怎么做? 方案1: 减资200万100% 重减投资初始成本; 2)减资200万,按实收资本比例减少了40%, 因此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为350万*40%=140万, 剩余60% 为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所得免税, 即150*40%=60万免税?
4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