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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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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A全资持有B,B分立成B1和B2,12个月内A将B2转让给C。是否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7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上述文件,贵司的分立情形存在原主要股东B 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行为,因此原则上不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7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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