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问题:
1. 如果A公司当年吸收合并B公司,符合特殊重组。B公司的累计有效亏损为120万元,剩余结转年限为5年, 且A公司每年有足够利润弥补B公司亏损额。 假设B公司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100万,重组第一年可是结转的亏损额为100万, 重组第二年可以结转的亏损额为20万元还是0元?
2. 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指如下哪一种:1)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2)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3)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历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实务上, 应该如何找到应为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历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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