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我司是一家做物流自动化系统的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自动化系统设计,安装,调试,直至整体系统(工程)交付给客户(在客户的工厂里安装输送机,分拣机等)。一般情况下,我司集成一个项目从签合同到最后客户验收,按标的大小不同,工期在一年半到两年左右(其中有6~9个月是前端的细化设计,设备的生产及运输时间,真正现场开工不一定超过半年)。我司的主体设备由境外关联公司(奥地利企业)采购,境外公司同时提供项目的技术支持和现场监理服务。
请问,境外公司是否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对于判定标准6个月或者183天,是按什么标准判定的?
1.是以我司跟供应商的合同签订日起算
2.亦或是以我司跟客户的合同签订日起算?
3.还是以外国工程师在华天数算?另外,外国工程师在华人数不止一人的情况下,是以所有人在华总天数算吗?(例如两个外国工程师,同时到现场,一个人待了30天,另一个人待了20天,总天数是50天还是30天(按最早到最晚一个走算)?)
针对于境外公司提供项目的技术支持和现场监理服务的合同, 我司在税务局备案后,每次付款前会代扣代缴税款。是不是如果不形成常设机构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了?如果形成常设机构,除了代扣代缴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我司做的,比如额外的申报等等?
谢谢!
2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