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的规定: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贵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属于上述免税范围的人身保险产品,则无法取得专票,不需要考虑抵扣进项问题,如果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的人身保险产品,则取得的进项看是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还是用于职工福利,如果是用于职工福利则不能抵扣进项,如果是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则可以抵扣进项
1个月前回复
******
老师,对于寿险、重疾险、医疗险,保险公司开具普票,不参与进项税抵扣; 对于意外保险,我们认为基本属于员工出差或拜访用户相关活动中发生,这些活动会带来相应的增值税收入,是不是应该属于抵扣范围?
1个月前追问
Judy老师
意外保险如果针对的是出差途中,那么属于差旅费用,可以抵扣进项
1个月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