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下外贸公司出口商品给境外关联方,在去年已收汇的情况下,后期关联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发起质量索赔,请问外贸公司是否可以依据索赔协议开具credit note和金税红字发票,索赔金额3000元人民币,然后以付汇的形式支付索赔款给境外客户?还是说付汇的情况,必须由境外关联方开具发票给外贸公司用于记账付款?
付汇的方式是通过非贸途径支付还是可以以货物退汇的形式支付呢?两种方式,外管方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用于留存备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