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福建省税务局解答:
问题:你好!请问,公司购买预付卡用于公司业务,在还未使用的情况下,可否直接凭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做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取得业务实际发生凭据进行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对于购买方来说,企业购买预付卡的支出,实质上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可以记入利润表的费用化支出,它是从现金转化成了另一种形式的货币资金,即从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转变为预付账款,只是资产类别的转换,所以在购买环节,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扣除原则,不应该税前扣除。但是当预付卡实际使用或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才由一种资产变为一项费用,使用环节可以税前列支,同时如果是作为员工福利或者赠送原则上均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个月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