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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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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咨询下,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嘛?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福利费可以按14%的比例在税前列支嘛?谢谢
5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如果贵司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支付给第三方不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那么对应的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福利费14%计提基数,同时劳务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因为不属于企业职工不可以税前列支
5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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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是不是我们通过劳务公司发放给劳务工的工资部分是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的?
5个月前追问
Judy老师
我提供给你的政策是2015年国家层面的,你的是2012年地方层面的,目前肯定是按照国家层面执行的
5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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