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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进行供应商统一管理,对于零星小额采购 由集团公司内A 公司与一家 专业提供代购业务服务的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为 委托供应商对标的进行采购。该供应商将统一按我司要求进行指定供应商采购,代购商品的增值税发票和资金收付全部通过代购供应商代为代理。代购服务费与垫付资金服务费均在合同内列明计算方式(按代购金额,垫资金额及其账期 加收一定比例计算)。 我司集团内关联公司以其他各方 列示在该服务合同附件中。合同中有涉及返利,按代付金额比例年度返利,返利金额由各工厂按回款进度分别核算。
实操上,我司集团内关联方企业会直接与该代购供应商下货物采购订单并支付货款,代购供应商将开具货物增值税专业发票给我司,代购服务费及垫付资金服务费均将分摊在货物单价中,以货物交易形式完成支付及开具13%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末返利将单独签订一次性返利合同结算,以返利发票结算。请问该业务中我司关联方接受到的货物发票是否有合规风险?若有,需如何规避?
6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