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目前公司员工因公办理了德国商务签证,发票见附件1.2.3,我简单介绍一下:附件1长条收据上71+16+149这三个金额=236元(签证方出具了附件3,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CNY236),附件1长条收据上625元签证费,签证方给到附件2,A4纸带姓名的签证收据。目前企业作为需求方,收到的是如下发票与收据。
我们的问题是
1.如果员工不慎丢失了附件2, A4纸带姓名的签证收据,仅凭剩下两张单据报销入账,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列支?
2.实际了解到,签证方由于签证团队不同,有不派发附件2, A4纸带姓名的签证收据。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3.有些签证处(比如波兰、印度、韩国),不开发票也不开收据,仅派发一张如附件1的收据。 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签证处由于存在特殊性,我们确实不清楚签证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税款或财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财务收据,仅从目前有的情况,向各位老师咨询,还请辛苦老师帮忙解答。不甚感激,谢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6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