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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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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我司购入商品100件,供应商赠送2件,开具发票仅开具了100件的发票给我司。我司认为这是错误的,需要开具102件数量的发票给我司,若是收取100件的款项,可以在发票上按照折扣金额反映,或者把单价折合成102件的单价开具在发票上。我方的观点是否正确?有何法规依据?
问题2: 供应商若是未把2件的价格开具在发票上,但是产品已经赠送给了我司,我司卖给客户时,该2件产品是否应该做视同销售?(2件赠品我司已经入库,但是入库金额为零)。我司税务人员认为该2件产品开具在发票上即使金额为零,因为是购入的产品免费赠送给客户,故也需要做视同销售。税务人员的观点是否正确?法规依据是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销售的条款?
收起
7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1、贵司问题一的情形属于买赠行为,可以开具数量102件,同时按照2件的价格开具折扣,折扣后金额等于100件价格;或者数量开具102件,单价按照总价除以102确认。 2、如果买赠的2件货物未在发票上体现,那么从税务角度理解贵司是无偿取得2件货物,需要按照开票100件的单价确认2件赠送货物的价值计入存货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后续这两件货物再赠送给客户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确认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7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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