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A公司是上海的,B公司是平湖的,某员工在2月从B公司转入A公司,该员工会为B公司提供一些服务,该服务费中会包括社保,会由A公司开咨询服务发票给B公司。
2月平湖针对1月社保进行了调整,因此该员工需要补缴1月社保在平湖,但因为他2月已在A公司,A公司无法替他补缴社保给平湖社保局,因此B公司为该员工补缴了社保,但是这部分钱已经包含在2月A公司开给B公司的发票中,B公司已支付。现需要由A公司还给B公司,请问B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A公司?如需要,发票应当以什么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开具?如不需要,双方需要依据哪些资料进行入账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