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关联方企业间借贷款,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借出方向借入方按一定利率收取利息,那么,借出方作为非金融机构,可以就收取的利息开具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么?如果不能开具,借入方如何就该利息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