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司想要北京分公司在当地不就地分摊,需要满足第五条(一)
9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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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问,若想满足第五条(一),对于北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或这个经营范围如何设立比较符合要求?
9个月前追问
Judy老师
大部分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参照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中体现辅助职能,并把这个经营范围放在最前面
9个月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