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贵司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抵扣进项,不需要登报挂失和向税局报告,贵司只要在发票平台上能够勾选到对饮的发票抵扣进项那就没有什么影响。
9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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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我们是否需要根据此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如果报告税局发票丢失,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9个月前追问
Judy老师
这个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后出台的,根据从新原则,我提供的文件执行即可;另外从实务层面目前也没有平台和人员对接处理这类报告了,你要是不放心可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局
9个月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