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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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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对外付汇应当代扣代缴什么税费时, 请问如何理解“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应当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SAP, 对方基于用户数量收取一笔软件使用费,但后期假设有些升级、或打补丁、或是日常的维护,这种需要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处理吗?有没有哪些情况不需要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处理,可以作为IT服务处理的情形?
5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以辽宁税务发布的案例为例 北京A公司购买Y公司内控管理软件(型号: P001) ,A公司可凭用户名与密码在Y公司官网上下载使用该软件,一次付费永久使用,A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500万元。使用期间,A公司每年均需向Y公司支付后续维护费60万元。后续维护包括软件升级、应A公司要求提供技术参数修改、技术指导等。Y公司有义务根据A公司要求派工作人员至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但每年到中国境内为A公司提供服务不超过2次,每次派员不超过2人,每次服务时间不超过10天。 观点一:Y公司自北京A公司取得的软件使用费收入500万元,是因A公司下载使用Y公司P001号内控管理软件而取得,据中新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据此,软件使用费收入500万元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扣缴预提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 75号,以下简称“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在转 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Y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60万元技术服务费应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扣缴预提所得税。 观点二:Y公司自北京A公司取得的软件使用费500万元本质上属于软件销售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后续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60万元属于劳务所得,在Y公司未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向Y公司支付费用时仅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计算机软件”这个术语通常用于描述含有知识产权(版权)的程序,也指载有该程序的媒介,但应区别程序中的版权与.载有程序的软件,Y公司自北京A公司取得的与软件有关的所得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关键要看A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P001号内控管理软件所享有权利的性质,究竟是有权使用该软件产品,还是有权使用与该软件相关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现A公司仅有权使用P001号软件产品,并无权行使与该软件相关的修改、复制、公布、发行等权利,仅仅使用软件产品本身所支付的价款并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因此,Y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500万元应理解为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Y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提供的后续维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收入,因不构成常设机构,故不征企业所得税。因Y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服务未完全在中国境外发生(Y 公司派员到中国境内进行了技术指导),故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上述两种观点在实务中均存在,贵司的SAP也属于软件产品,和案例相似,可以拿着观点二的口径与主管税务局商议
5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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