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假如A合同已在1月缴纳过印花税,但买卖未发生,在今年3月合同中的英文货品名做了调整(合同中只有英文货品名,无中文),买的还是同一个货物,单价、数量做了变更,订单号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根据新的合同重新缴纳印花税,是不是不能视作是同一个订单发生的业务?
2、我司是按期申报的企业,如果合同书立在3月,但是双方尚未签字盖章,是否不用在4月缴纳印花税?应该等双方签字盖章后再缴纳印花税?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