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登录
|
会员注册
首页
会员服务
交流活动
专家答疑
专业报告
法律法规
定制内训
业务介绍
服务流程
会员中心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合作伙伴
会员企业
御财府
市场合作
战略伙伴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历程
公司动态
客户评价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专家团队
热点问题
财税咨询
咨询登记
我要财税咨询
热点问题
原材料质量索赔
******
原材料消耗完毕后发现有一些质量问题,和供应商协商后,将原材料的料头料尾退货给供应商,并且供应商将开具红字发票,不考虑已经消耗的原材料,该做法是否属于销售退货?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是否合理?料头料尾本身可以当作废料销售。
1年前提出
Judy老师
可以按照质量问题退回,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做转出,不计入企业成本,实物退回,供应商也退回已付款项即可
1年前回复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