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伙企业A转让持有的四川制造企业B股权,给上海公司C,因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需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考虑到税负较高,因此,合伙企业想先将所持有的制造业B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A的个人合伙人(该转让税负暂不考虑),再由个人股东转让制造企业B的股权,按照20%股权转让所得缴税,
问题:合伙企业A持有的制造业B 股权转让给个人合伙人,多长时间内,可以再次转让?这样操作会带来的税务风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