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第五条,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我有几个问题:
1. 怎么理解艺术品资产?我们有一颗真假掺半的树(价格比较贵)放在行政楼中作为装饰之用,还有一块很大的太湖石放在公司露天水池中也作为装饰之用,这2样东西算艺术品吗?
2. 这两样东西都是几年前购入的,然后分期摊销。17号公告是从2021年的汇算清缴开始有效。购入时此文尚未生效,但是2021年及以后年度尚在摊销,那么2021年及以后年度摊销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