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总部在英国的上市公司)2004年通过其集团内在香港的一家全资子公司 B 在华投资了一家生产型全资公司 A , A在2004年~2008年享受外资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并在2006年享受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
现决定将A 100%的股权由其香港投资公司B转让给本集团通过其另一香港投资公司 C于 2006 年在华投资的另一家生产型外资全资中国公司 D;
请问股权转让后,:
1)A是否还属于外资企业?
2)上述A 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是否会被取消并补缴税金?有何政策依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