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咨询一下,税前利润为正数,经过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请问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如:会计利润:100万,纳税调整-110万,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其中纳税调整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请问应纳税所得额-10万算是形成当年度的亏损了吗?需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吗?有没有相关的文或者条例可以参考一下,谢谢。